借款契約書,如何兼作收據?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消費借貸契約屬於要物契約,必須完成標的物交付才能成立,而收據或收條是證明交付行為已完成的書面證據。若在借款契約書中直接記載貸與人已交付款項且借用人已收受,便能同時具備借貸契約與收據的雙重效力,不僅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也在發生爭議時,為貸與人提供有力的舉證基礎,對雙方當事人而言,都是一種保障交易安全與降低法律風險的重要作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借貸契約在我國民法中有明文規定,依據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並約定對方將來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此種契約的標的物特性,在於其為消費物,即一經使用即失去原貌或本質,無法以原物返還,必須以同種、同品質、同數量的物品返還。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原則上屬於要物契約,即必須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才算成立,這與一般的諾成契約(雙方合意即可成立)不同。要物契約的設計,主要是基於保護無償契約當事人中處於劣勢的一方,例如出借人或貸與人,透過要求實際交付來避免僅因契約成立即產生單方面不利的義務。因此在消費借貸中,若標的物尚未交付,雙方尚未進入契約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並無拘束力可言。
 
收付憑證,如收據、收條,是表明雙方間已經發生金錢或物品交付行為的重要證明文件,表現為現金或實物的收付。基於促進交易靈活及貫徹契約自由原則的宗旨,契約在法律上以諾成契約為原則,以要物契約為例外。要物契約的設計,主要是防止契約義務過早發生,以保護可能負擔義務的一方,這樣的立法政策清楚體現於消費借貸契約中。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基於法律促進交易敏活及貫徹契約自由原則之宗旨,契約以諾成契約為原則,以要物契約為例外。要物契約之緣起,主要在於避免契約義務之發生,以保護無償契約當事人中負擔義務的一方。」
 
消費借貸的法律性質為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作為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指的是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作出一定的給付行為(例如付錢、交貨),契約方能成立。換言之,即使雙方達成共識,只要標的物未實際交付,契約就尚未成立,也不生契約上的權利義務。
 
那麼,在消費借貸中,如何設計一份同時具有借款契約與收據功能的文件?其實非常簡單,只要在借款契約中清楚記載貸與人已經將借款金額交付給借用人,並且由借用人確認收受,即可兼具借款契約書與收據的效力。一般常見的文句範例如下:「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元整,乙方當場以現金全數收訖無誤。」這樣的表述,不僅確認雙方的借貸合意,也證明金錢已經交付完成,達成要物契約的成立要件,同時具備收據的功能。
 
實務上,許多民間借貸糾紛,常因未能清楚記載交付事實而發生爭議,若僅有借款契約,卻無法證明款項已交付,貸與人將陷入舉證困難,因此在契約中一併記載「借款交付並收受」的內容,可大大提高日後舉證之便利。尤其當雙方存在信任基礎,未留存銀行轉帳記錄或其他證據時,一份寫明收訖的借款契約書,便成最直接且有力的證據。
 
此外,在借款契約兼作收據的情形下,若雙方日後就借貸關係發生爭議,法院也會從契約文義直接推斷雙方確已完成金錢交付與借貸成立,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此一推定。因此,簽訂借款契約時,應當特別注意條款的完整性,尤其是交付款項的描述,應盡量具體、明確,避免因表述不清而引發日後訴訟糾紛。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借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

瀏覽次數:3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