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逾期還款,是否能請求違約金?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款人逾期未還款時,若借貸契約中有明確違約金約定,貸與人原則上可以依法請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但必須注意,若雙方已約定利息且該利息已達到法定最高利率標準,則不得再額外要求違約金。否則,不僅法院可能依職權或債務人聲請予以酌減違約金金額,甚至可能認定該違約金條款無效。為避免爭議,雙方在借貸契約中安排利息及違約金條款時,應依法律規定謹慎設計,以確保契約條款之有效性及可執行性,保障雙方權益並符合公平交易之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借款人逾期還款是否能請求違約金的問題,依照民法第250條的規定,當事人間可以約定,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因此原則上,在借貸契約中雙方得約定,若借款人於清償期限屆滿時未能如期返還借款,貸與人即可以依約請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此種違約金在法律上的性質,是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的預定賠償額,不僅可簡化損害賠償的舉證負擔,也具有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功能。借款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如無違反法律禁止或強制規定者,原則上均為有效,貸與人自可依法行使其權利。
然而,實務上對於違約金的適用及範圍仍有所限制,特別是涉及到已經約定利息之借貸契約。若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借款利息,而該利率已經達到或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規定之最高週年利率限制(目前為年息16%),則實務上認為,若再以違約金名義要求借款人額外給付,將可能導致債務人的負擔超過法律所允許的範圍,進而違反法律意旨。
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的見解,當事人間所約定的利息若已逾越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不得再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若在約定已達最高利率標準的情況下,仍另行約定高額違約金,無異於繞過法定利率上限的限制,實質上變相收取超額利息,有違法律所欲保障的公平交易原則。
因此,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法院會審酌借貸雙方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總體負擔是否合理,若發現違約金之加成使得債務人所負擔之金錢給付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許可的範圍,法院便可能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約金至合理數額,甚至認定該違約金條款全部或部分無效,債權人僅得請求合法範圍內的給付。
民法第250條有規定當事人間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因此原則上借貸契約中得約定借款人於期限屆滿時未如期返還借款時,得請求貸與人支付違約金,惟實務上認為,當事人間所約定之利息已逾越民法所規定之最高利率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05條,不得再請求支付違約金(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參照)。
再者,即使借貸契約中約定違約金,貸與人在主張違約金時仍需注意舉證責任,須證明借款人已逾期未償還借款且違反契約約定。此外,若借貸雙方於契約中未有明確約定違約金條款,貸與人則不得主張違約金,只能依遲延利息或一般損害賠償的規定請求賠償。因此,從借款契約的訂立階段起,貸與人若希望將違約金作為保障手段,應於契約中清楚明訂違約金條款,並確保其內容符合民法第205條、第250條及第252條等規範要求,以避免因條款無效或被酌減而喪失原本的法律保障。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違約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250條=民法第205條=民法第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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