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逾期還款 債權人能否要求遲延利息?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在金錢借貸、商品買賣、勞務報酬請求等涉及金錢給付的民事爭議中,只要發生遲延情形,債權人便可依據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遲延利息,同時可選擇提起督促程序迅速獲得支付命令,若遇債務人異議,再進入調解與訴訟程序,整套制度設計兼顧債權保護與程序經濟,為債權實現提供了清晰而有力的法律途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將金錢借與他人,但對方未能依約定按時還款,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遲延利息?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針對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的權利,有明確的規範。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如果當事人間已有約定利率且利率較高時,則仍從其約定利率計算。然而,無論當事人如何約定,依民法第205條最新修正規定,約定利率若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上限,超過部分的約定即屬無效。
 
此外,若雙方未就利率作出約定,或者既無特別法律依據時,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法定的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因此,當借款人或負金錢給付義務者逾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依契約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若無約定則適用法定年息百分之五。
 
在遲延利息計算方面,若當事人有事前約定,則依約定利率計算,但注意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的部分即屬無效,不能再主張請求。若無約定,則依民法第203條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至於遲延利息的起算日,依民法第229條,若有確定履行期限,則自期限屆滿次日起算;若無確定期限,則自債權人催告後,或者自起訴狀送達日起算。因此,債權人在提起訴訟時,應注意在起訴聲明中明確主張遲延利息,包括起算日、利率及計算方式等事項,以利日後取得完整裁判保障自身權益。
 
為加速金錢債權的回收,除提出一般訴訟,民事訴訟法另設有督促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若其請求標的是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可以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由法院書面審查形式要件後發出支付命令,無須經過完整的通常訴訟程序,大幅提高債權實現的效率。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若認為有異議,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自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且不必附理由。
 
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支付命令便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並得作為執行名義,法院會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即可持此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直接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措施。
 
若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效,且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的行為,視為已經起訴或聲請調解,訴訟程序將接續展開,是利息可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日。
 
若涉爭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十一款規定,除特殊情形外,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程序。這是因為立法者希望小額財產權爭議可以先透過調解和平解決,減少法院訴訟案件數量並促進紛爭之快速終結。當支付命令因債務人異議而轉為調解事件,若調解不成立時,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法院應直接命當事人就該事件進行訴訟程序之辯論,並且溯及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起,發生訴訟繫屬的效果。這表示在程序上,當事人無須重新提起訴訟,避免浪費時間與程序資源,是利息可自調解狀送達之日計算。
 
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但若雙方已有約定利率且較高者,仍應從其約定利率計算,因此若借款人逾期還款,債權人原則上可以向借款人請求自逾越清償期開始所生的遲延利息,這是法律所明確保障的債權人權利。
 
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本來就約定應支付的利息部分,債務人僅需按原約定利息支付,而不再另外支付遲延利息於該利息債務上,亦即遲延利息僅限於本息以外的金額請求,而非針對應付利息部分再滾算遲延利息。
 
關於利率的標準,若當事人間已有事先約定者,當然應優先依據當事人所約定的利率進行計算,不過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自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起,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的部分即屬無效,亦即無論雙方如何約定,只要超出16%的部分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債務人即使已經支付,仍可依不當得利原則請求返還,因此,縱然契約約定利率高於16%,債權人也只能在合法上限內請求。若雙方之間並無利率的特別約定,則適用民法第203條的規定,即法定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因此未約定利率時,債權人仍可依法請求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5%的標準計算遲延利息,並持續計至清償之日止。
 
綜合以上規範,借款人一旦逾期未還款,債權人就可以依民法請求遲延利息,且依情況選用約定利率或法定利率進行計算,並須注意不可逾越現行民法所定的最高利率限制,避免因超出法定範圍而使部分利息請求無效。
 
在實務操作上,債權人起訴時通常會於訴狀中明確載明請求內容,例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新臺幣○○萬元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方式來主張權利,以確保自身債權完整。此外,如果案件涉及催告程序,民法第229條,若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清償,債權人無須另行催告即負遲延責任;若無約定期限,則需催告,並以催告送達或起訴訴狀送達的次日作為遲延責任的起算點。
 
透過這樣明確的法律設計,債權人可在借貸糾紛發生時,有清楚的依據主張遲延利息,有效保障自身的經濟利益,同時也讓借款人明確解逾期不還款將增加額外負擔,達到促使履行債務、維護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故無論在借款契約的起草、履行,或者在債權保全與訴訟請求階段,都應對上述法律規範有充分理解與運用,才能真正有效掌握借貸雙方的權益平衡。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利息-利息上限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05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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