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逾期還款 債權人能否要求違約金?本債權罹於時效可以再請求違約金嗎?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款人逾期還款後,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確實可以依據契約約定請求違約金,但前提是違約金與原本的利息合計後不得超過民法所規定的最高年利率十六%。如有超過部分,債權人不得請求;如違約金金額過高,亦應由法院依職權或依債務人之聲請予以酌減。故債權人在設計借貸契約時,應審慎考量違約金條款之內容,避免因約定過高而遭法院調降甚至無效處理;債務人在面對高額違約金請求時,亦應積極提出抗辯或申請酌減,以保障自身權益,確保借貸雙方權利義務之合理平衡。
律師回答:
借款人逾期還款後,債權人能否要求違約金,必須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來加以判斷。依據民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因此若雙方於借貸契約中有明確約定,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借款時需支付違約金,債權人即可以此約定為基礎,依法請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從法律性質上來看,違約金的性質屬於債務不履行所生的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債權人因借款人遲延清償所遭受的損害,或作為對債務人違約行為的事前預定損害賠償額,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與保障效果。
然而,實務上若僅依據民法第205條認為可以無限制地請求違約金,則容易導致債權人藉由高額違約金巧取利益,從而加重債務人負擔,因此必須進一步考量民法對利率的限制規範。依據民法第205條及其相關解釋,金錢債務之利息若已達到法定最高利率限制,亦即週年百分之十六的標準,則不得另以違約金方式變相收取超過此上限之金額。
換言之,即使雙方有約定違約金的條款,但若加計原本利息後的總負擔超過法定的年利率十六%,則超過部分屬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並無請求權。
舉例來說,若借貸契約約定的年利率已經是十六%,又再另行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款時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使得整體債務人負擔超過法定上限,則依照民法及相關判例見解,債權人只能就不超過法定上限的部分請求,超過的部分即視為無效,不得要求債務人履行。此一限制,旨在防止債權人藉由違約金之名義,實質上取得超過法定利率之利益,從而破壞借貸交易的公平與合理。
同時,民法第262條也規定,若違約金約定之金額過高,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將違約金減至相當數額。因此,即使雙方有約定違約金,只要債務人能提出主張並舉證該違約金顯然過高,法院仍可依法酌減。實務上,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會考量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履行所受的實際損害、雙方當事人之經濟地位、約定利率的高低、契約自由與消費者保護間的平衡等因素。
本金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違約金之約定,若遇到本金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則違約金債權的消滅時效應如何計算,實務上與學說上均有所探討。
首先須區分違約金債權是否屬於從權利,若認為違約金債權係從屬於原本債權,則應依民法第146條的規定處理,即主權利因消滅時效而消滅時,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換言之,主權利既然因時效消滅,違約金這個從權利也一併消滅。然而,若認為違約金債權是獨立於主權利之外存在的債權,則其消滅時效應回歸民法第125條的規定,亦即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算十五年內不行使即告消滅。
按違約金債權,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債務不履行時,即發生而獨立存在,非屬從權利,且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至為時效抗辯後,債務人既得拒絕給付,即無違約可言,無債權人得請求給付違約金之餘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
違約金債權並不屬於從權利,而是獨立存在的債權。理由在於,違約金係因債務人可歸責之事由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性質之債務,其於債務人遲延或不履行債務時即行成立,並獨立於原本債權之外存在,並非依附於原債權而存在或消滅。違約金一經債務人遲延或不履行即發生,無需依附於原本債權持續存在,因此無論原本債權日後是否因時效而消滅,違約金債權均能獨立主張。從而,違約金債權並非民法第146條所稱的從權利,而應適用民法第125條關於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規定,即十五年。
此外,違約金債權因債務人違約而成立,因此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並承擔相應的違約金支付義務。若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則依一般原則,自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之日起,對於債權人而言,債務人不再負遲延責任。但在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前,已經發生的違約金債權,因其性質上已經獨立存在,不受原債權時效抗辯成功與否的影響,仍可依法請求。也就是說,債務人在主張時效抗辯之前所積欠的違約金,即使原本的主債權已因時效消滅,違約金債權仍然可以單獨存在並請求清償。
不過,從債務人行使時效抗辯之日起,因其可以拒絕履行原債務,債務人已無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自然也不再有違約可言。此後債權人即無從再依契約主張新增之違約金,因為已無基礎存在。因此,時效抗辯僅能影響債務人主張後之期間,不影響此前因違約行為已經成立並獨立存在之違約金債權。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違約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46條=民法第205條=民法第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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