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利率上限降至週年百分之16!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205條的修正內容,除將原本的週年百分之二十的利率上限下修為百分之十六,更關鍵的是法律效果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這裡最大的差別在於,過去只是債權人不能請求超過部分,但如果債務人自願支付,債權人受領後並不是不當得利,因此不能要求返還;而修法後,超過部分是「無效」,也就是即便債務人已支付,還是可以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要求債權人返還這部分超額利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約定利率上限的重大變革即將於7月20日正式施行,根據民法第205條的修正,未來借貸雙方所約定的最高利率,將從原本的週年百分之二十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而法律效果也由「無請求權」進一步強化為「無效」。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為加強對於高利行為的規範,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避免債務人因無知或急迫而被迫承擔不合理的高額利息,並且確立更具實質保障的法律機制。
在修法前,民法第205條規定的是「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這意味著即使雙方約定利率超過二十趴,只要債務人自願支付超過部分的利息,債權人收受後就不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也不能要求返還。換句話說,一旦債務人付出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即便事後後悔,仍無法主張請求返還。簡單翻譯,就是「債務人自己付超高利息,就來不及後悔」。而此次修法後,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部分的約定將被認定為「無效」,這代表超過部分不僅債權人無權請求,就算債務人因為不知道而付,也可以依法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換句話說,即使債務人不小心多付高額利息,還是可以把超過部分要回來,實質上大大增強債務人的權益保障,這也是此次修法的重大意義之一。
至於7月20日修法施行前已經存在的借貸契約,是否也受到新法的影響?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的明文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也就是說,不論借貸契約是何時約定的,只要是在新法施行後才發生的利息債務,都必須適用新規定。舉例來說,假設某人在2020年與銀行簽訂借貸契約,約定年利率為18%,在2021年7月20日以前發生的利息部分,仍適用舊法規定(即債權人對於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無請求權);但自2021年7月20日以後產生的利息,無論當初約定的是幾趴,都必須調降適用年利率最高百分之十六的標準,超過部分的約定將直接無效,債務人甚至可以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額利息。此一過渡規定,也避免法規切換期間因適用標準不一致而產生的混亂與爭議,確保法律適用的明確性與安定性。
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306號判例也清楚指出,舊法時代,債務人就超過部分利息的任意給付,並非不當得利,但新法施行後情況完全不同。新法適用範圍也很清楚,根據民法債篇施行法第10條之1的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也就是不論契約何時成立,只要是110年7月20日以後產生的利息,都適用新法。因此,即使在修法前雙方已簽好約定利率超過16%的契約,只要利息是在施行日以後發生的,超過部分仍然會因為無效而不能主張,債務人還可以要求已支付的超額部分返還。
綜上所述,這次民法第205條的修正,不只是將利率上限從20%調降到16%,更重要的是對於超過部分的處理方式也從「無請求權」進一步進化成「無效」,大幅提升債務人在面對高利貸時的保護力。
無論是新的借貸契約還是舊有契約,只要是新法施行後產生的利息,都一體適用新的16%上限與無效處理原則,確保債務人在經濟弱勢地位下能受到更有力的法律庇護。對債務人來說,這代表未來在借貸時遇到高利息的情形,不僅可以依法拒絕超額利息,若不小心已支付,也能依法要求返還,法律已不再只是表面的宣示,而是實質保障經濟弱者的強力後盾。對於從事放款或借貸的債權人而言,也應特別注意此次修法帶來的影響,調整借貸條款,以符合新規範,避免未來因超過上限而造成利息收取無效、甚至被返還的不利後果。
整體來說,這次利率上限的修正,反映出立法者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存款利率降低趨勢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意識提升的時代需求,藉由提高法律效果的強制力,真正做到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兼顧弱勢保護的立法理念。未來在金融交易中,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必須對這項新法有充分理解,才能依法保障自身權益並善盡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利息-利息上限
(相關法條=民法第20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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