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訟事件的「利息」怎麼算?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金錢借貸一旦涉及利息計算,無論有無事前約定,都應依據民法規定計算利息金額。若有約定,則依照約定利率計算;若無約定,則以法定年利率5%計算。此外,若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權人可以自應清償日起,依應付本金及適用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一併向法院請求。為主張時能更清楚具體,建議以表格方式整理各期本金、應付日期、利息起算日及適用利率,讓債務內容清晰具體,增加法院支持請求的可能性。最後提醒,借款關係屬於契約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即便是口頭借款,也應盡可能留下紀錄證據,以利未來發生糾紛時,能夠順利舉證,確保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金錢給付之請求,除可以要求返還本金外,也可以連帶請求利息。依民法規定,若雙方對利息有約定,則依約定處理;若未特別約定,則適用民法第203條的規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舉例來說,在借貸契約中若未約定利息,就自動依5%的法定利率計算。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相當常見,尤其是發生於臨時性質的借款,雙方僅口頭約定借款事宜,未詳細記載利息條件,日後發生爭議時,通常會依法定利率主張權利。
 
以案例一為例,乙方向甲借款24萬元,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僅約定於95年1月1日一次清償全部金額。屆期乙未清償,若雙方另有約定遲延利息,按週年利率10%計算,則甲於主張權利時,可以依下列方式提出:要求乙返還本金新台幣24萬元,並自95年1月2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或按約定的百分之十計算利息,視約定情況而定。
 
再看案例二,乙向甲借款24萬元,雙方約定分期清償,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1日止,每月清償2萬元,為期12個月。若乙未依約清償,且雙方另有約定遲延利息按10%計算,則甲於主張權利時,應針對每期2萬元未付部分,分別主張其利息。為避免文字敘述冗長,可以表格化方式整理,例如列出每期應付本金2萬元、利息起算日從該期應付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標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計算利息。
 
若屬未約定利息的情況,如上述兩案例,原則上均依民法第203條以年利率5%計算,並以乙應清償之日次日起開始計算利息,直到實際清償日止。若有約定利息,則應依約定利率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雙方未有正式書面借據,只要有證據足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例如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證人證言等,都可以作為主張本金與利息請求的依據。
 
票據法第28條規定,發票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關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的約定以及利率的高低。如果票據上並未載明利率,則依法定利率處理,即定為年利六釐,換算為百分之零點六的年利率。關於利息的起算時間,原則上是從發票日開始計算,但如果雙方有特別約定其他起算日,則依該特約辦理。這項規定的設計,主要是考量票據具有信用支付功能與流通性,必須兼顧交易安全與當事人間的契約自由,因此一方面尊重發票人與受款人之間自由約定利息的權利,另一方面也防止因未明確載明而產生爭議,因此設立法定利率作為補充規定。
 
實務上,在商業活動中常見有關票據利息的記載,多屬於未來付款票據,如本票或匯票,若有記載利息及利率,即應依票據文義從嚴認定其範圍,避免因擴張解釋而損害票據的可流通性與其他持票人的權益。
 
此外,若雙方另有特約約定利息的起算日,例如將利息起算日延後至特定交付日,則應優先尊重特約內容,體現票據法上重視當事人合意原則的精神。
 
此外,若借款事後補立書面契約,也可針對原本未明確約定的利息進行補充記載,只要雙方合意並簽字確認,即具法律效力。現實中,不少人在發生金錢借貸時,未意識到利息約定的重要性,事後產生糾紛時,往往因為缺乏清楚的借款條件而陷入舉證困難。因此,即使是親友之間的借款,也應以白紙黑字寫明借款金額、清償期日、利率(若有)及其他相關條件,以保障雙方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法定利息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28條=民法第2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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