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會的運作方式是什麼?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從法律架構與實務角度觀之,合會雖具儲蓄與資金融通雙重機能,並兼具契約自由與信用運作彈性,然其本質仍屬私法契約,應受民法誠信原則、契約拘束力及債務履行規範所拘束,並非無風險之投資工具,參與者應於加入前充分瞭解運作方式與潛在責任,尤其務必審慎選擇會首、確認契約內容、了解標息計算方式與風險分配,以確保自身權益。若遇合會糾紛,亦可循民事訴訟或刑事救濟途徑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追究違法責任,以防任意運作損害民間金融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合會是我國特有的民間金融制度,透過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形成一種儲蓄與融資互助的契約關係,其核心運作方式為由會首邀集若干會員訂立合會契約,約定每期由會員繳納一定金額的會款,再由需要資金之會員透過競標方式取得當期合會金,並於之後各期繼續履行會款繳納義務。此制度對無法輕易向銀行融資或不願接受低利息之市民而言,提供了一種彈性資金調度方式。
依民法第709條之1規定,合會係指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而不論是否由會首與全體會員共同約定,抑或僅由會首與個別會員約定,皆可成立合法合會。
合會最常見的運作模式係採月開標一次,每期由會員出標競價,標息最高者得標,取得當期合會金。得標者稱為「死會」,未得標者為「活會」,會首則負責主持標會程序、收款及付款,並管理合會帳務與紀錄。
若多位會員同額出標,得標者之決定方式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以抽籤決定。會款標金部分可事先約定底標,確保每期合會金之最低利息收益。合會種類依標息分擔方式可分為「內標會」與「外標會」,前者由活會會員於每期繳納約定會款減去當期得標者所出標息,死會會員則繳納原約定會款;後者則相反,活會會員固定繳納原定金額,死會會員則須另加得標時所出標息金額。內標會因各期繳款金額固定,帳務處理簡便,實務上最為普遍。外標會雖有助於提升得標時實得金額,惟須逐期核算每位會員應繳金額,管理上較繁瑣。
參與合會者之間亦可能有特殊投資策略,例如「攬尾會」,係指會員不主動出標,留待最後一期自動得標,藉此避免支付高額標息以獲得淨利,然亦須承擔其他會員中途倒會風險。每期開標後,會首負責收取全體會員之會款,並按契約規定交付當期合會金予得標會員。若為內標制,則每位死會會員固定繳納原會款金額,活會會員則依據該期得標標息金額減項後繳納。若為外標制,則情況相反,由死會會員負擔更多。此設計目的在於讓提前取得合會金者合理負擔資金使用對價,並兼顧其他會員利益。
然而,合會風險仍不容忽視,最常見者即為「倒會」,意指會首或會員無力或拒絕履行繳納義務,導致合會無法繼續運作。對此,民法第709條之9設有救濟規定,倘合會停止運作時,未得標之活會會員不再需繳納會款,已得標之死會會員及會首仍應按期履行繳款義務,並由全體活會會員平均受領所繳會款,如已得標會員拒絕繳納,會首應負連帶給付責任。若會首或已得標會員逾期給付會款金額已達二期會款總額,尚未得標者可依法主張期限利益喪失,並請求其一次給付剩餘各期會款,防止因倒會導致未得標會員權益受損。
此外,民法第709條之2亦明文限制會首與會員身份之重疊,並限制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會首或參與其法定代理人所主導之合會,以防人頭參與、冒標等風險。
另依第709條之3規定,會首應備具會單並由會員簽名,使會員能知悉其他會員真實身分,以判斷風險。若會首冒名登載會員資料並自行出標,則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與詐欺等罪名。
-債務-合會-民間互助會-合會運作
(相關法條=民法709-1條=民法709-2條=民法709-3條=民法70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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