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清償期借貸,提告前是否要先催告給一個月以上時間返還?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未定清償期的借貸案件中,貸與人提告時無需擔心未催告一個月以上而影響訴訟成敗,只要訴訟程序進行超過一個月且貸與人依法主張權利,即可維護自身債權,。貸與人應把握訴訟過程中的舉證與主張時機,審慎準備相關文件與資料,以利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並爭取勝訴。
 

律師回答:

關於未定清償期借貸,提起訴訟前是否必須先催告並給予一個月以上時間返還的問題,依照民法第478條的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若雙方未約定返還期限,則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則需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由此規定可知,在沒有約定清償期限的情況下,貸與人若希望要求借用人返還借款,原則上應給予對方至少一個月的準備時間。然而,若貸與人未先催告,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返還訴訟,是否構成程序瑕疵,進而影響訴訟的合法性,實務上存在不同的見解。
 
針對此問題,有認為民法第478條的規定具有強制性,貸與人在要求返還時,必須事前以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如果未經催告即直接起訴,則因借用人尚未負有返還義務,貸與人訴請返還即無理由,法院應予以駁回。按照此說,催告為訴訟要件之一,訴訟提起前的催告程序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即喪失勝訴的可能。
 
然而,即使貸與人未事前催告,直接提起訴訟,該起訴行為本身即可視為一種催告行為。只要自起訴之日起至言詞辯論終結之日已經過一個月以上,即符合民法第478條要求的「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因此貸與人提起的返還請求仍有理由,法院仍得為借款人返還的判決。貸與人雖然未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但起訴的行為,也可視同為催告,只要起訴至言詞辯論結終之日止逾一個月以上,仍符合民法第478條規定,貸與人訴請給付有理由。(最高法院55年12月20日第7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應認貸與人之起訴亦為催告,至言詞辯論之日止逾一個月以上,即符合民法第478條規定,所以未必要在起訴前定一個月期限請借用人返還。
 
貸與人之起訴可視為催告,並且只要到言詞辯論結束之時為止已超過一個月以上,即符合民法第478條的規定,因此無需事先於起訴前定一個月以上的催告期限。此一見解考量到民事訴訟程序實務運作的效率與借款返還義務形成的合理時機,兼顧當事人權益與程序經濟,避免因形式上的催告瑕疵而使債權人無從實現其正當債權。
 
在未定清償期的借貸關係中,貸與人若直接提起返還訴訟,並不會因未先催告而被認為程序違法。只要從起訴到言詞辯論終結已逾一個月以上,即符合民法第478條所定之「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的要求,法院即可受理並判決借用人返還借款。因此,實務上貸與人若急於保全權利,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訴訟,而無需事前另行催告一個月以上,但仍須注意舉證保存、起訴準備及後續訴訟進行時效之管理,以確保勝訴機率。
 
此外,在訴訟實務操作上,貸與人於起訴狀內應盡可能載明消費借貸成立之事實、借款金額、交付情形,以及催告或起訴催告之情事,並明確主張法律依據,避免因訴訟過程中因事實陳述不清或證據不足而導致敗訴。至於催告期間的計算,以訴狀送達後法院進入程序審理,至言詞辯論終結日之實際時間為準,確保在訴訟審理中已自然滿足一個月以上的催告期間。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催告

(相關法條=民法第4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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