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債務催收方式及限制有那些?債務人應如何因應?
問題摘要:
在面對不當的銀行催收行為時,債務人可以採取以下因應措施:可以直接向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提出書面通知,要求停止使用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催收,並禁止向債務人及其親友進行催收。如遇外訪或聯繫,催收人員應明確表明身份及其代表的金融機構,並說明聯繫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債務人的聯繫資訊或債務催收。在與催收人員的聯繫中,可以全程錄音以留存證據。這有助於在必要時證明不當催收的存在。如果催收行為涉嫌違法或不當,債務人可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檢舉。金管會會依照相關法令處理,包括可能的罰款處置以及移請治安機關進行調查。如果情況嚴重且需要法律幫助,可以諮詢律師,並考慮提起法律訴訟來保護個人權益。
律師回答:
我國早年民間融資需求無法完全由銀行體系滿足,地下金融體系龐大,地下錢莊或討債公司暴力討債情形屢見不鮮,對社會治安及債務人之人身安全及人權形成嚴重危害。
近年來,催收公司更以「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應收帳款收買業」、「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之面貌大量出現,其中有合法經營者,有暴力討債者,更有遊走於法律邊緣,以騷擾、廣播、散發傳單、偽裝法院或地檢署公文等不當行為進行債務催收者,但我國法制上相關規範尚不完備,對於人權的保障顯有不足。
當債務人積欠銀行債務無力清償時,不斷遭受銀行的催收行為轟炸,例如:持續用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方法向債務人催收或是向債務人及親友等人進行催收,都是不當催收的行為。遇到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的不當催收,有什麼方法可以因應呢?
不當催收的銀行已經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即「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第3項)。金管會可依據銀行法第129條規定,對不當催收的銀行處20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之罰鍰。
台灣對於金融機構對於債務催收的規範相當嚴格,旨在保護債務人的權利同時確保催收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這些規範既包含催收的方式和時間,也包括了催收人員的行為準則和應遵守的程序。以下是一些關鍵點,有助於理解銀行如何進行債務催收及相關的規範:
催收方式的規範
銀行債務催收的方式與一般人大致相同,如電話催收;信函催收;簡訊催收;實地訪查(委外催收);法務執行催收(假扣押...等),而銀行債務催收之保全程序如為假扣押及假處分及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執行標的應為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進行扣押程序,查封,不動產尚須測量增建物、鑑價,以便換價程序。
電話催收:
需於合理的時間進行(通常為上午7時至晚上10時之間),且不得騷擾債務人。
信件催收:
應明確指出欠款的詳細信息,包括金額和債權人資訊。
實地訪查:
催收人員訪問債務人住所或工作場所時,必須出示相關證明並確保不侵犯債務人的隱私權。
法務執行:如假扣押和強制執行,必須依法程序進行,並需法院的許可。
委外催收:
金融機構在委外催收時,必須確保委外公司遵守所有相關法律規範,並防止任何形式的不當行為。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及《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等規範的制定,意在提高透明度和責任性,同時保障債務人的基本權利。
金融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委外催收及出售不良債權之規範缺口,已積極採取各項因應措施,包括:103年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制定的「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以及102年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此外,銀行委託其他公司討債,需依《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規定,如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委外公司需遵從本準則)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如經第三人請求,應表明係接受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受委託機構之名稱,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債務催收活動的規範
確保債務催收行為不會過度侵犯債務人的個人權利和尊嚴,並且保持整個催收過程的正當性和透明度。以下是這些規範的幾個關鍵點:
禁止不當行為:
嚴禁使用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等方式對債務人或其相關第三人進行催收。禁止在催收過程中造成債務人隱私權的侵害或使用虛偽、詐欺手段。確保催收活動不會妨礙債務人及其他人的正常居住、工作或生活。
催收時間和方式的規範:
催收活動應在每日上午7時至晚上10時之間進行,除非有債務人的事先同意。催收人員進行外訪時必須攜帶員工識別證,並全程錄音,以便記錄交談內容。
進入居住處所的限制:
未經債務人同意,催收人員不得進入債務人的居住或工作場所。
債務人資訊的保護:
金融機構及其委託的催收公司必須對債務人的個人資料進行嚴格管理,禁止未經授權的資訊外洩或不當使用。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應保護債務人的個人資料,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受委託機構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債務催收行為。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客戶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
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
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求,受委託機構為金融機構訴訟代理人並經該金融機構同意代收扣薪款時,不在此限。
對於債務人資料管理部分,如金融機構對提供資訊與受委託機構需有嚴謹作業程序及監督管理措施;金融機構應要求並監督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不得外洩客戶資訊或作不當之使用;金融機構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與受委託機構。
債務人的保護措施
債務人有權要求催收行為在不影響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前提下進行。如果債務人認為催收行為超出法律範圍,可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投訴或尋求法律幫助。
在面對不當的銀行催收行為時,債務人可以採取以下因應措施:
要求停止不當催收行為:
可以直接向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提出書面通知,要求停止使用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催收,並禁止向債務人及其親友進行催收。
要求明確身份及目的:
如遇外訪或聯繫,催收人員應明確表明身份及其代表的金融機構,並說明聯繫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債務人的聯繫資訊或債務催收。
錄音及保存證據:
在與催收人員的聯繫中,可以全程錄音以留存證據。這有助於在必要時證明不當催收的存在。
檢舉金融主管機關:如果催收行為涉嫌違法或不當,債務人可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檢舉。金管會會依照相關法令處理,包括可能的罰款處置以及移請治安機關進行調查。
這些規範不僅有助於維持金融市場的正常運作,同時也反映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使得金融機構在進行債務催收時必須更加謹慎和尊重債務人的合法權利。如果情況嚴重且需要法律幫助,可以諮詢律師,並考慮提起法律訴訟來保護個人權益。這些措施可以幫助債務人應對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的不當催收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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