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債務催收方式及限制

01 Jan, 2015

律師回答:

一般,銀行債務催收的方式與一般人大致相同,如電話催收;信函催收;簡訊催收;實地訪查(委外催收);法務執行催收(假扣押...等),而銀行債務催收之保全程序如為假扣押及假處分及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執行標的應為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進行扣押程序,查封,不動產尚須測量增建物、鑑價,以便換價程序。此外,銀行委託其他公司討債,需依《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規定,如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委外公司需遵從本準則)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如經第三人請求,應表明係接受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受委託機構之名稱,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受委託機構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債務催收行為。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客戶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求,受委託機構為金融機構訴訟代理人並經該金融機構同意代收扣薪款時,不在此限。對於債務人資料管理部分,如金融機構對提供資訊與受委託機構需有嚴謹作業程序及監督管理措施;金融機構應要求並監督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不得外洩客戶資訊或作不當之使用;金融機構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與受委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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