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債務策略之研擬

30 Sep, 2016
收取債務策略之研擬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催收就是協商,畢竟如能強制執行誰需要想如何催收,而協商就是考量債務人資料下,與債務人共同想到處理方式,不管過去債務人種種沒有信用行為,畢竟自己已經入了坑,策略就是想辦法出坑,債務問題,擬定策略應該重要解決方式,應有了解之必要。

催收本質就是協商,畢竟法律如能強制執行,誰需要想如何催收,而商就是考量債務人資訊及實現債權憑據下,與債務人共同想到處理方式,因此,不管過去債務人種種沒有信用行為,畢竟自己已經入了坑,策略就是想辦法出坑,債務問題其實是債權人比較苦,所以擬定策略應該重要解決方式。

 

一、搜集債務人及債務實現之憑據

基本上,債務人基本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如果知道債務人確定住那,但是無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也可以) 及債務人相關資料,如請債務人出具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或債權清冊、國稅局所得及財產清單,而找保證人或見證人方式,將有利於找債務人周遭人的線索,而請債務人提供財物、應收帳款作為擔保也是一種好方式,大錢借貸有抵押權,小錢借貸有質權、應放帳款,債權人能搜集越多資料,在判斷是否借貸之必要性,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於2015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修正後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為免違法爭議,應於借貸之時,就將債務人相關資料應作合理保管,並取得債務人同意。

 

二、取得債權證明或債權憑據

債權人須取得法院文件,如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債權人應儘速將自己支票、本票、借據、互相會單、出貨單、匯款單等等證明債務人欠錢之證明單據轉換成法院文件。事前就交易進出記錄。並讓對方簽字,以免日後有爭議。明確記錄應收帳款內容及時間,重點在於避免債務人有理由拒絕還債。

 

三、討債就是協商債務,應與債務人協商訂立還款方案

債務人通常不願意還債,就是沒有能力還債,才會積極逃避,索討債務,債權人心態,就應該認賠了事,把債務人過去賴帳,當作是人之常情,心態應該認為是在協助債務人處理問題,要求債務人給一個正確還款日期及擔保,因此,直截了當地告訴債務人,自己是來跟債務人協商債務,如債務人可以提供擔保,以換取分期或減少本金或利息。又如債務人可以提供財物代償部分債務,或如幫債務人找一個工作,以工作所得金錢來免除債務等方式均是解決債務方式。

 

四、全面催討計劃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必須陳報債務人財產狀況,否則法院無法協助收回款項。千萬不要等債務人無力償還時才採取法律行為,一般討債的人,對於有清償能力,但以各種原因為藉口,不予付款。如:負責人員不在、帳上無錢、未到付款時間、產品或服務有問題等等,這個計劃必須由債務人主動配合,比較容易解決債務。

 

必須及時掌握帳戶相關的一切資訊,因勢利導,在收欠款的過程中還需歸納整理帳目,程序完整,方使債權人無法找到理由賴帳,以債務人願意交出有價值的財產,如果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要求,置之不理,其實要檢討是債權人,為什麼要借給這種人,自己應該考量認賠。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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