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方式都是合法嗎?

28 Sep, 2016
討債方式都是合法嗎?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法律上,如聲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都是取得合法之執行名義及法律上憑據,不可不作,若能證明債務人蓄意欺騙,如出示不實證明文件或為不說實之說明,更應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而在債務人故意脫產時,採取撤銷債務人脫產行為,對於協助其脫產提告,法律催討債務方式,必須仰賴強制執行程序,在實務上,討債成功在於查抄財產及逼債務人還債,甚至在證明債務人蓄意逃債,而使法院出動拘提管收程序,逼迫債務人還款均是重點。

法律上,如聲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都是取得合法之執行名義及法律上憑據,不可不作,若能證明債務人蓄意欺騙,如出示不實證明文件或為不說實之說明,更應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而在債務人故意脫產時,採取撤銷債務人脫產行為,對於協助其脫產提告,法律催討債務方式,必須仰賴強制執行程序。

 

討債公司是一般人遇到被欠錢不還時,採取討債行動的其中一種手段,討債過程中的「必要」手段會不會違法?聲稱有法律顧問是真的可靠嗎?內部的收費模式,以及可能會遇到的風險......在實務上,討債成功在於查抄財產及逼債務人還債,甚至在證明債務人蓄意逃債,而使法院出動拘提管收程序,逼迫債務人還款均是重點。一般而言,找人討債,通常債務人已經賴帳,難以用正常方式使債務人償還,但仍應注意適法性,

 

合法討債

一、取得執行名義

 

無論是一般訴訟程序,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支付命令等方式均可以考量進行程序,但沒有取得國家公權力認定執行名義之債務憑據,其實討債根本沒有開始,光一張本票,不見得表示簽立本票之人一定有欠債,還是要取得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合法方式就是強制執行,通常祇能對於債務人可以調查之財產進行執行,國家機關不可能為債務人找到可以執行的財產,但是合法程序一定要先進行,合法討債程序,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另可以進行現場執行債務人住所動產(如債務人為公司,公司登記所在地亦得執行),以實現債權。

 

二、協商債務

 

其實債務人通常想要解決債務,債權人也想處理債權,但是正如同許多社會關係陷於緊張的當事人,需要有人協助溝通意見,可以請律師協助處理債務,債權人在這個過程,應該適時債務減計,如本金或利息減免、分期付款,債務人為了獲得減計,也應該表達協商誠意,如提供擔保,無論人保或物保均是可以考量方式,債務人提供名下財物供債權人選擇代償也是一個好方式。

 

爭議討債方式

一、奪命連環call或密集拜訪

 

此種方式通常銀行或金融機構催債,常使用此種方式,通常金融消費者,如信用卡、小額信貸缺乏償債規畫,落入動用循環利息的惡性循環,開始無力償債債務,催收公司24小時的疲勞轟炸,可能導致債務人精神痛苦而被迫處理債務,可能構成強制罪,即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瘋狂寄簡訊或奪命連環call的程度達到「妨礙他人行使自由權」的程度,通常使人無法正常接聽電話,導致無法正常使用電話,就有可能觸犯強制罪之規定,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了刑法的規定外,騷擾到對方的話,也可能因此被處以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緩喔!

 

依「金融機構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允許對於債務人進行催收作業的時間,原則上限定於07:00至22:00一般人正常作息時間內始得為之,在此以外時間從事催收作業,都是違反規定的,值得注意,受銀行或金融機構催收公司連番從事24小時的疲勞轟炸,很明顯的違反了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與銀行法的規定,債權銀行若發現此種違規催收行徑時,當然即應立即終止委託該公司催收,而金管會亦應立即命令債權銀行停止該行的委外催收作業。但就一般人債務催討,實在是屬於相當輕微方式。

 

二、暴力威脅恐嚇

 

此等手法不限於黑道人士,一般債權人被逼急了也可能採取此類方式,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又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威脅要告訴家人或公司、報警、提告均是正常方式,不是恐嚇。

 

惟依修正的「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委託他人處理規範」,為加強對於金融機構管控催收機構的管理機制:金融機構如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聘僱人員,於所委託的業務涉有暴力、脅迫、恐嚇討債等情事時,應儘速報請治安單位處理,若銀行拒不遵循上揭規範辦理,甚或故意找黑道追債,除了銀行應停止催收作業的委託之外,金管會尚得依銀行法第六十一之一條規定,停止銀行發卡業務並撤換其負責人。在情理上,我們會同情一般債權人,但是債務人要注意暴力絕對不可能獲得免除責任。

 

三、向債務人親友、鄰居、公司散佈欠債消息,藉此形成精神上壓力,督促債主還債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修正後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公佈他人個資以進行討債,是否有違反個資?

 

通常因「為自己不法利益」的意圖而無罪,但此部分要看個案情形,如高利貸對於超過法定利息債務無請求權,以公開他人個資方式討債,應有違法之情形,亦不得使用任何不正當、不法或與金融機構業務應守規則不相符的催收手段。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合法催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進行干擾,進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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