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從事股票、選擇權等買賣等投機行為因而毀諾,可以聲請債務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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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指的是債務人無法控制的、非自身責任的因素。在這個案例中,債務人因被解僱而失去收入,屬於一種不可歸責於自己的情況。然而,法院也發現債務人可能仍有其他收入來源,如股票投機等,並對其財務狀況提出質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難還是聲請變更方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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