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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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7條規定 :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得隨時命其為清理事務之報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但於撤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得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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