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5條規定 :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理由-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其條件如遲未成就,或其一定之行為事實遲未實現,債權即不得行使之,如仍予保留,並列入分配,影響其他債權人之權益,自宜明定其標準時點,以杜爭議,爰設本條,明定該等債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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