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08 Dec, 2017

提存法第31條規定 :

本法修正施行前,應歸屬國庫之提存物,其保管費用經向受取權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由國庫墊付。

說明:

=民國96年11月27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修正施行前,應歸屬國庫之提存物,其保管費用經向受取權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由國庫墊付。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法未規定提存物應歸屬國庫時,其保管費用負擔之依據,致提存所無從處理此類事件。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增列提存物歸屬國庫前未付之保管費用由國庫墊付。
三、為免應負擔保管費用之人故不繳納費用,致加重國庫負擔,爰以經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為要件,始由國庫墊付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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