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2條規定 :

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
理由-清算財團之財產如有變價之必要,為尊重債權人之意思,管理人原則上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於無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時,宜賦與管理人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決定財產變價方式之權限,以免延滯清算程序或損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益,已為清算登記之清算財團財產,法院並應依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清算登記後登記之,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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