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規定 :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理由-一、清算程序在求簡便快速,故採不召開債權人會議為原則,以有別於破產程序。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取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以簡化清算程序。惟為保障債權人之程序權,自應適當提供債權人有關債務人財產之資訊。爰設第一項。
二、為儘速決定清算財團之管理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等事項,以求程序之迅速進行,明定對於法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裁定不得抗告。惟該等裁定應公告之,以使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知悉法院裁定之內容。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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