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0條規定 :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
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
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
理由-一、有擔保權之債權人可不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故債權人會議為決議時,計算可決基準之債權人數應予扣除。至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亦屬清算債權,仍應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此與更生程序進行中,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不受影響有別。故計算可決基準之債權人數時,應計入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另為使債權人會議易為決議,逾絕對半數之債權人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時即可,爰設第一項。又所謂得行使決議權之總債權額,除有擔保權之債權外,包括已出席及未出席債權人會議之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附此說明。
二、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為促成債權人會議作成決議,不宜賦與該債權人有表決權,爰設第二項。


瀏覽次數:819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