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十六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6條規定 :

對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優先權之債權有同順位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對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優先權之債權有同順位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
理由-對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亦為清算債權之一種,應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與有別除權之債權不同,惟其仍得優先於一般清算債權而受清償,爰設本條,明定其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有同順位之優先權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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