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8條規定 :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書記官應即於債務人關於營業上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書記官應即於債務人關於營業上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
理由-小規模營業人聲請清算時,為完全瞭解其財產狀況,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書記官應即於債務人關於營業上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以求明確,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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