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08 Dec, 2017

提存法第27條規定 :

依本法所為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者,亦同。

說明:

=民國96年11月27日全文修正條文
依本法所為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者,亦同。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第三項移列,以資概括適用本法有關之送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如應為公示送達而無人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提存所遇此情形,準用前開規定,即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尚無由提存所另為公告之必要。爰刪除但書規定。
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僅規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至於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因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所為之提存,與該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未盡相符。為免解釋上發生疑問,爰增列「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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