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08 Dec, 2017

提存法第5條規定 :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說明:

=民國2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欲為提存者,應依司法行政部所定之程式,作成提存書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如係清償提存,並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民國62年8月24日全文修正條文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民國96年11月27日全文修正條文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理由-本條未修正。

 


瀏覽次數:410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