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規定 :

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理由-為免協商程序之延滯影響債務人清理債務,債權人如遲不開始協商,或債務清償方案遲未能協商成立,應許債務人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儘速清理其債務,早日重建其經濟生活,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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