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0條規定 :

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時,管理人應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為清償;其有爭議部分,提存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時,管理人應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為清償;其有爭議部分,提存之。
理由-法院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時,因該裁定不得抗告,故清算程序於法院裁定終止時即告確定,茲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於清算程序中,原應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清算程序終止時,上開費用及債務如尚未受償,以及利害關係人對上開債權有爭議部分,宜定其處理程序,爰設本條,明定管理人應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為清償,有爭議部分並應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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