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規定 :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理由-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如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即無繼續進行無益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設第一項,明定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二、終止清算程序,影響債權人之權益甚鉅,有關清算財團之財產狀況,管理人知之最詳,法院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前,自應使渠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第二項。
三、法院於為第一項裁定前,已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渠等之程序權業獲保障,為利於清算程序迅速進行,明定該裁定不得抗告。惟該裁定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之權益,應公告周知,明定該等裁定應公告之。爰設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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