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規定 :
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理由-一、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時,清算程序即可終結,宜課以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報告之義務,俾法院為清算終結之裁定,爰設第一項。
二、清算財團之財產既經最後分配完結,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設第二項,明定法院接獲管理人關於分配之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三、為求程序迅速進行,明定對於法院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惟法院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之權益,應公告周知,明定該等裁定應公告之。爰設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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