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6條規定 :
關於清算債權有異議,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債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而未向管理人陳明者,管理人得將其應受分配金額提存之。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關於清算債權有異議,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債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而未向管理人陳明者,管理人得將其應受分配金額提存之。
理由-一、清算債權經管理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於裁定確定前,如致分配有稽延之虞,為保障其他債權人之權益,自宜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先行分配於其他債權人,爰設第一項。
二、管理人實施分配時,恐因債權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未向管理人陳明,致無從知悉其所在,而未能交付分配金額之情形,為期程序迅速進行,並保障上開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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