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十三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3條規定 :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但未依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但未依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不在此限。
理由-有別除權之債權人行使別除權後,如有未能受清償之債權,自得以清算債權行使權利。惟其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自應依限申報債權,如不為申報,應生失權之效果。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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