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7條規定 :

下列各款為財團債務:
一、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
二、管理人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
三、為清算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
四、因清算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下列各款為財團債務:
一、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
二、管理人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
三、為清算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
四、因清算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理由-財團債務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定有明文,為臻明確,財團債務之範圍宜予明定,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管理人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清算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清算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等,均屬為處理清算事務而生之債務,如不能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相對人恐無與管理人進行交易之意願,清算程序將難以進行,爰設本條,明定該等債務為財團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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