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5條規定 :

管理人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由法院公告之。
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管理人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由法院公告之。
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理由-一、為使清算順利,管理人除應依第三十三條製作債權表外,亦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俾利瞭解債務人之整體財產狀況,又上開資產表應交由法院公告,以使債務人之資訊公開化、透明化,爰設第一項。另資產表係屬於債務人之積極財產,與資產負債表不同,附此敘明。
二、為使債務人之財產公開透明,管理人所製作之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俾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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