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4條規定 :
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理由-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採取各種行使權利或保全權利行為,例如:行使撤銷權、中斷時效、假扣押、假處分、提起訴訟、承受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等,以確保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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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理由-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採取各種行使權利或保全權利行為,例如:行使撤銷權、中斷時效、假扣押、假處分、提起訴訟、承受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等,以確保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爰設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