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九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規定 :

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
理由-為確保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避免債務人無從維持生活,爰設本條,授權法院得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等一切情事後,以裁定擴大自由財產之範圍。又法院審酌上開情事時,除得就該等事項加以調查外,必要時,亦得命債務人、債權人等陳述意見,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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