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六條立法沿革

13 Jul, 20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6條規定 :

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不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僅得以清算財團所受之利益為限,對抗債權人。
前項債務人所為清償,在法院公告開始清算程序前者,推定為不知其事實;在公告後者,推定為知其事實。

說明:

=民國96年6月8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不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僅得以清算財團所受之利益為限,對抗債權人。
前項債務人所為清償,在法院公告開始清算程序前者,推定為不知其事實;在公告後者,推定為知其事實。
理由-一、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不知其事實而為清償,乃出於善意所為之清償,自應加以保護,故債務人之債務人得以該清償事實對抗債權人。至債務人之債務人明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事實而仍為清償,即無特別保護之必要,僅得於清算財團所受之利益範圍內,對抗債權人。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向債務人為清償者,依其是否知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事實而異其效力,為明舉證責任,以利判斷,爰設第二項,以開始清算程序公告之時點,推定債務人之債務人是否知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事實,以定其所為清償之效力。本項規定之推定是否知悉,得以反證推翻之,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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