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之概述

01 Dec, 2016
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之概述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所謂「更生程序」債務人需提出一個6年(最長8年),每1到3個月就至少要還一次錢的更生方案,法院核准了之後照著還款就好,因此與協商、調解者在於不同的是,法院得以強制決定還款方案,更生方面,依法應由先由債權人會議同意,債權人若不同意,法院『例外』可以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但是實際上,很少看過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攸關債務人權益影響重大,應有了解之必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程序適用為一般債務人,除非更生聲請前五年內曾經擔任公司行號老闆、經營者(每月平均營業額超過二十萬元),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均得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

 

債務問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申請,債務種類亦不限與金融業者間的債務問題,但差別在於程序上,債務人債務種類原則上不限制,但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同條例55條)。又債務有包含金融業者,如銀行、信用合作卡、農會之類的債務,需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或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除非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履行,方得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因此,所謂「更生程序」債務人需提出一個6年(最長8年),每1到3個月就至少要還一次錢的還款計劃(就是『更生方案』),法院核准了之後照著還款就好。

 

因此與協商、調解者在於不同的是,法院得以強制決定還款方案,因此縱使債權人不同意,祇要法院認定方案已經達成盡力清償的要件時,即可同意債務人提出還債方案,而債務人完全履行更生方案後,債務人就當然不用負責(也就是『當然免責』,同條例第73條),而在履行期間,債權人亦不得為強制執行,而必須容忍債務人正常方式繳款(任意繳款)。另關於更生方面,依法應由先由債權人會議同意,債權人若不同意,法院『例外』可以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但是實際上,很少看過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程序原本基本之精神在於使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盡力清償後即可免責。

 

以該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作為法院不經債權人同意,逕行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亦即「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而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項:「關於第六十四條… (一)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二)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時,債務人以其收入或財產按月清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其數額逾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如承租房屋應支付合理租金之額度,致減少前款普通債權得受償總額者,不宜認已盡力清償。(三)法院審查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所稱更生方案條件公允時,宜注意下列事項:1.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清償數額。2.保證人、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之履行能力;所提供擔保是否相當。3.債務人有無本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不免責事由而情節重大情形。(四)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係指債務人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或家屬,實際上已支付其必要生活費用之分擔數額。

 

債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前所為之陳述,僅供法院判斷之參考,法院不受其拘束。

 

法院常會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原則不會考量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甚至清償成數,然而在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更生方案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非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成立、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等情形,法院不得認可其更生方案。

 

簡言之,到底要還多少才算合理或方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符合更生條件的人只要能夠有穩定、持續的還款能力,在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還款計畫,讓法院覺得有盡力清償,法院就可能會批准,不一定要經過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因此,消債條例更生程序透過法律清理債務程序,使債務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能力,自主處理債務,最終達成協助債務人清理債務,以重建經濟生活之目標。更生程序,在房貸有納入更生方案的情況下,如果均有按照方案繳交,房子原則上不會被拍賣的!

 

法律給債務人可以在一定標準內訂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因此債務人可以在安心保有房子的狀況下,努力依照約定清償。其內容之一是將原來房貸未清償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債務加總後,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並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另一種方案是於更生方案鎖定最終清償期屆至前,僅就原約定房貸本金計付利息,最終清償期屆至後,再將該本金、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等債務加總後,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並於各期給付時依原約定利息計付利息。聲請更生者,原則上在生活上不會有太多限制,除非有必要,法官不會裁定限制債務人更生期間的生活,但當惟債務人仍然必須受到法院對於旅遊等行為加以節制。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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